《规定》明确:高层建筑住宅改建为宾馆、饭
店、美容院等经营性场所或者库房,不符合法律法规及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改建单位处1万元以上
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违规设置固定隔离桩、划定停车泊位等妨碍消防车通行、消防水源使用或影响灭火救援行动的,由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者1000元以下罚款。
《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将高层建筑消防设施检
测、维修、更新、改造和共用部位火灾隐患整改的费用,纳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开支范围。在设施保修期内的由建设单位承担;保修期满后,除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范
围内的日常维修和维护费用外,高层建筑共用消防设施的维修、更新、改造费用纳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未设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或者资金不足的,由业主
按照约定承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业主按照房屋权属证书登记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分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