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装修网了解到,市民谢先生在做日化生意,他在一小区买了4间地下室作为存货的仓库。不料,水管老化发生爆裂,淹了地下室,仓库里价值36万余元的商品都被淹。
谁该为业主的损失负责?11月5日,乌鲁木齐装修网从法院了解到,开发商、物业和业主都为此承担了不同比例的责任。
【案情】
谢先生今年47岁,在仓房沟路一小区购买了4间地下室,用于存放货物。为了便于管理,谢先生私自将间隔墙打通,把4小间连成了一个大间,放了满满一屋子的洗衣皂。
今年1月,谢先生接到雇工的电话,说地下室被水淹了。“我的货都是纸壳包装,大部分洗衣皂都浸湿了,底部的更是成了泥。”他说自己雇了10位工人,足足清理了5天。
随后,谢先生给小区物业打电话,经查,穿过地下室的供水管道老化破裂,导致整体被淹。
“我交了物业费,物业就有责任保障房屋的安全,要赔偿我的损失;开发商把供水管道安装在地下室,这合理吗?”随后,谢先生将开发商和物业诉至法院。
庭审上,开发商解释:“业主擅自拆墙把4间地下室打通,这破坏了房屋结构,一定程度上损坏了水管。况且业主明知道地下室有水管,还把货物摆在水管下面,这是对房屋不当使用,不是我们的责任。”
物业公司也认为自己一方没有过错:“地下室是业主的自有部分,我们没有权利管理。发现漏水后,我们第一时间关闭了阀门,避免了损失扩大。”
【裁判】
法院认定谢先生的损失标的为365660.8元。10月17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规定,法院作出判决:开发商担责50%,赔偿谢先生财产损失18万余元;物业担责30%,赔偿损失10万余元;剩余部分由谢先生自己负责。
【释法】
主审法官介绍,谁是侵权责任主体,是本案的争议焦点。
法官来到地下室现场,看到阀门处水管老化严重,“将公共管道安装在卖出的地下室内,给后期维护造成障碍,也给业主造成了安全隐患。因使用材料质量问题导致损坏发生,开发商应担责50%”。
乌鲁木齐装修网最终从法院了解到,物业一方没有明确自己的职责范围,对于公共管道在别人地下室无法维护的理由,法院不予支持,应担责30%。而谢先生私自改造地下室,一方面扩大了损失,另一方面他对房内设施的安全隐患没有做到充分注意的义务,应自行担责20%。
摘自:亚心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