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暖气报停设置一定条件显然是必要的。比如单管循环的用户,数家居民共用一个暖气组,其中一家用户确实无法申请停暖;比如新建建筑,其还在保修期,相关暖气设施等还在试用与“磨合”期,按照相关规定,自然也无法申请停暖;比如危害相邻用热户的,危害总体供暖设施运行的,自然也不能报停。这也是相关法律规定明显约定的。
但除此之外,只要用户满足了报停暖气的条件,相关供热企业就该受理,相关管理部门也该批准。特别是,不能设置过多的外在条件,以阻碍用户申请停暖。
比如自来水、下水管道、有积水的暖气片、地暖管会冻裂漏水,会给楼下邻居等造成损失问题,其应该只是告知项,而不能成为拒绝停暖的理由。换言之,用户申请停暖之后,冻裂等隐患,是确实存在的。对此,热力公司等只需要从技术的角度给予用户指导,然后将相关情况、风险等明确告知用户,停不停暖气应由用户来选择,停暖之后造成冻裂等损失,其自然也应该由用户自己承担。
比如要求邻居签字同意问题,其虽然有“用热户在不影响其他用户正常用热”这个法规大框架和大背景,但规定毕竟没有明确要求“邻居签字”,而且申请停暖本身,也不影响邻居用热。至于停暖的房子会从邻居房子“吸热”问题,明显是没有相关法律支撑的,也不应该成为拒绝停暖的理由。换一种说法,即便停暖房子会“吸热”,也该有个“吸热”多少、影响多大的问题。对此,相关方面应该先有一个科学测量和权威标准,或者证实确实对邻居有比较严重的影响之后,再来说“要求邻居签字”的问题。
事实上,即便是用户申请停暖,其最终也是要承担按一定标准核算的一半暖气费用的。也就是说,申请停暖政策从某种意义而言就未必是完全公平的,暖气这个商品不购买也得付“半价”。
如果这个时候,明明符合停暖条件,却被人为设置阻碍不给予批准,这对热用户,对供暖企业来说,都未必是好事。前者遭受“不用也掏钱”的金钱损失,后者落下一个“强买强卖”的不良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