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装修网近日了解到,乌鲁木齐一市民张先生新买的房屋存在新房墙面空鼓、墙面有裂缝等问题,因房屋需要重新装修,导致业主和房地产公司未办理房屋交接手续。数月过去,房屋装修期间的物业费、暖气费该由业主承担还是房地产开发公司承担?近日,乌鲁木齐装修网从法院了解到这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件。
2012年9月,张先生在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房产公司”)购买了一套价值60万元的商品房。双方签订合同后,张先生向该公司支付了20万余元首付款,剩余房款以银行按揭的方式支付。
到了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张先生未收到交房通知,2015年4月,张先生前往新房查看发现,厨房墙砖多处空鼓,卧室墙面有多处裂缝,张先生认为,这样的房屋无法入住,必须维修。
当日下午,张先生来到房产公司反映房屋存在的问题并要求其维修。
2016年6月,张先生去新房验收,满意后准备办理房屋交接手续,却被告知要缴纳自2014年12月起至今的物业费和暖气费。
张先生认为,房产公司维修房屋期间的物业费不应由他承担。
“是你拒绝接收房子,才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办理交接手续,这些钱本来就该由你承担。”房产公司工作人员说。
张先生一纸诉状将房产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房产公司缴纳该房屋交付前的物业费、暖气费以及逾期交房的违约金1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先生已依约向房产公司履行交付房款的义务,房产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交付房屋义务,房屋出现问题,房产公司应该按照房屋质量保证书的承诺承担质量保证责任。且该房产公司无证据证实其按时通知张先生办理房屋交付手续及房屋交接手续,故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的责任应当由房产公司承担。按照补充协议约定,逾期交房违约金支付比例不得超过总房款的1%,违约金应当为6000元。
2017年12月8日,法院作出判决,被告房产公司向原告张先生交付房屋并承担交付房屋前的物业费及暖气费,于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张先生赔偿违约金6000元。
该房产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已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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