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先生2006年3月在百安居购买了一批“力丰地板”,当时每片地板价格为29.83元,共2316片,总价6.9万元。据黄先生介绍,当时他是一次性付款,百安居方面给了他一张送货单,该送货单的注意事项第二条中有这样的规定:“顾客购买的商品请于购货之日起三十天内提货,每超过一天收取货款价值千分之一的仓储费。”
对此条款,黄先生表示当时根本没有“在意”。“正常情况下我也不会拖这么久不提货当时也没有人提醒我。”
这条当时被忽略的注意事项,却在7年后给黄先生带来了超过17万元的仓储费。
黄先生透露,当时购买这批地板是因为装修急用,可是他在下单后又一次去百安居看样品时却发现,商家提供的地板存在色差。黄先生认为这是质量问题,要求换货。“我提出换货后,对方一直没有回应。”黄先生说,“因为急用,我就另买了地板。”
之后双方虽然有过沟通但没有达成共识。
因为工作原因,黄先生最近5年都往返于中美,地板的事也被搁置。
今年2月,黄先生再次向百安居提出解决地板问题。一个月后,他收到了对方的一条短信,短信内容为:“您2006年3月在我店购买的力丰地板货源在百安居,请提供原始小票,我们给予发货。另外,请您留意一下送货单上注意事项第二条,按照总部规定,您需给予仓储费每超过一天收取货款价值千分之一仓储费,合计178880元,之后再予以发货。”
“天哪,这是在开玩笑吗?我6万多的东西要承担17万多的仓储费?”黄先生无奈地说。
据黄先生称,当时百安居给出两套解决方案:一是退货,但要支付仓储费;二是提货,也要支付仓储费。
不过,在昨天的消保委约谈中,百安居提出了第三套方案,即货款与仓储费相抵,也就是说黄先生自动放弃这批地板,仓储费也就免去了。
对于三套解决方案,黄先生昨天表示,都无法接受。他表示,如此高昂的仓储费收取显然已经超出了正常范围。
昨天,市消保委就该事件约谈百安居。
百安居上海区域工程经理李东军强调,17万元的仓储费并非百安居硬要向消费者收取,而是双方送货单上早已约定的,是消费者未及时提货导致的后果。他同时表示,考虑到17万元仓储费确实比较高,百安居愿意以8万元解决此事或者货款与仓储费相抵,这是百安居能给予的让步。
对于百安居的处理方案,市消保委认为并不合理,而且百安居行为有失诚信。
市消保委相关负责人指出,黄先生向百安居购买木地板,双方之间就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而非保管或仓储合同关系,应适用合同法有关买卖合同的规定。百安居在消费者购买商品后提供的“仓储”系买卖行为的相关衍生服务内容。一般来说,“仓储费”是按重量(吨、千克等)或体积(平方米等)每天固定数额的标准来计收的。而此案是以“货款价值千分之一”来收取,显然与仓储无关,也容易使经营者出现怠于采取通知、货物交付、采取补救措施或解除合同等行为。
市消保委同时表示,消费者因为怠于提货而应承担的责任规定为“违约金”应该比“仓储费”更合理。而百安居提出的178880元仓储费,对比消费者支付的69000元的购货款,显然远远超出了订立买卖合同时消费者可以预计的范围。此外,考虑到公平原则,本着合同法中的“减损原则”,经营者也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通知消费者,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
最重要的是,消保委也质疑仓储费究竟有没有发生,即这批地板究竟有没有占用到百安居的仓储资源,有没有带来附加的仓储成本。对此,李东军给出了这样的解释:“开诚布公地说,东西是在厂里,但到底现在还在不在大家都说不清楚。”他同时又表示,百安居会定期整理仓库内的货品,放了那么多年的地板应该早已处理掉了。也就是说,百安居收取这笔仓储费或许就没有提供过所谓的仓储服务。不过,李东军随即补充说:“我现在说货在也可以,厂里生产一批新的跟你说是老货,你看得出来吗?”
对此观点,市消保委当即指出地板有生产批次,因此在不在、是不是老货是能够查到的。但李东军的回答更令人咋舌:“批号是可以贴上去的。”
“仓储费”是潜规则消保委说该改一改
市消保委负责人昨天表示,百安居设置仓储费的条款看上去似乎有道理,但对该案来说,显然是有失合理性的,百安居涉嫌滥用格式条款,它把这种条款作为让消费者知难而退的工具;更何况百安居方面可能压根就没有提供仓储服务,收取这样的天价仓储费显然不合理。
据市消保委介绍,目前本市家居建材零售企业多有类似仓储费的格式条款,这是一种“潜规则”。一般情况下,对消费者确实有较好的约束作用,但当发生上述极端案件后,条款缺陷和问题就暴露出来了。消保委表示将劝谕百安居方面对这一条款进行自我检讨,下一步与消费者协商时,在提出具体主张时也需提供其因消费者未提货而发生额外费用的依据,并且该数额应当合法合理。
消保委同时希望其他家居建材零售企业及时改进相关条款,避免类似情况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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