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强给陈海盖房子,而陈海在入住近一年后却以房屋质量有问题为由,拒绝给李强支付剩余的工程款14000元。无奈,李强将陈海夫妇告上法庭。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这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
据乌鲁木齐装修网了解,2015年7月,家住乌市米东区羊毛工镇某村村民陈海夫妇找到李强建房。双方合同约定:包工包料,单价每平方米900元,届时房屋面积以实际测量为准。随后,李强找来工人投入施工,期间陈海夫妇支付了部分工程款。同年12月,所建造房屋除地砖未铺外,其余全部完工。
12月3日,双方进行结算,陈海尚欠李强65715元工程款未付。一直到2016年5月,陈海夫妇在领取了农村建房补贴后,向李强支付了51715元,剩余14000元未支付。
2016年秋季,陈海一家住进新房后再也未提及剩余工程款的事。今年2月13日,李强将陈海夫妇起诉至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庭审时,陈海辩称,李强所建的房屋存在卫生间砖缝大、房檐漏水、地暖不热等诸多问题。并拿出一组照片予以证实。“房屋质量有问题,所以我才不同意支付剩余工程款。他把所有的问题处理好后,我就付款。”陈海说。而对于陈海的陈述,李强并不接受。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达成的建房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协议。双方当事人应当按协议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在工程完工后已向二被告交付房屋,且二被告也已于2016年秋天实际入住了新建房屋,理应按协议约定及时向原告支付剩余工程款,原告对剩余工程款14000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主审法官说,对于被告陈海提出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不同意付款的抗辩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二被告已实际使用房屋,加之其提供的照片不足以证实新建房屋存在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问题,故对被告提出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该案宣判后二被告未提出上诉。
据乌鲁木齐装修网获悉,最终房主败诉,这个理由压根就不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