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几年前买房遭遇一房两卖
2000年12月10日,杨先生贷款按揭了位于高新区(新市区)天海花园小区的一栋房屋,当时,杨先生与高新区三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盛公司)签订了《商品房购销合同》(以下简称《合同》),三盛公司承诺,“在2000年12月10日前交付房屋”。
《合同》签订当天,三盛公司又与杨先生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约定:“三盛公司保证在2001年6月10日前交付房屋。如到期不能交付房屋,《合同》撤销,损失及责任由房产公司自行承担。”
《合同》及《补充协议》签订后,杨先生与银行在2001年1月22日签订了《借款合同》一份,双方约定:“杨先生从银行借款17万元用于购房。借款期限:2001年1月22日至2026年1月22日。”借款合同签订当天,银行按约将借款17万元转入房产公司的银行账户。
然而,当银行提供借款后,三盛公司却迟迟不向杨先生交房,更令杨先生感到意外的是,他按揭的房子里居然已经住了人,原来,房产公司将房子卖给了两个人,杨先生是第二个买主,这令杨先生感到非常气愤。
2001年6月10日,杨先生与房产公司协商解除了《合同》,房产公司于5天后从杨先生那里收回了《合同》、银行抵押贷款的按揭手续、收款收据等购房材料。
因不良信用记录现在无法按揭买房
杨先生本以为这起买房风波到此结束了。然而,今年4月,杨先生打算按揭买房,却被银行退贷了,理由是,他有“未按期向银行还贷”的不良信用。
杨先生这才想起十多年前的购房风波。在多方查证后,杨先生得知,从2008年12月10日以后,三盛公司违反与他的约定,一直未向银行偿还贷款,从而造成杨先生被录入银行的个人贷款不良信用系统。
由于存在不良记录就无法贷款,在多方协商无果的情况下,杨先生将三盛公司和这家银行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人身权利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三盛公司的行为造成杨先生被录入银行的个人贷款不良信用系统,对其名誉造成影响,三盛公司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银行的行为给杨先生的名誉及生活带来不便和不利影响,在杨先生没有过错和责任的情况下,让其承担不利后果不当。最终,法院判决三盛公司停止对杨先生的侵权;这家银行应在1个月内,向人民银行撤销对杨先生的不良记录的登记。
据乌鲁木齐装修网了解,判决生效后,这家银行向人民银行进行申请,目前已撤销了对杨先生不良记录的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