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乌鲁木齐装修网获悉,原告叶城县某银行称,被告李某购买了位于叶城县某小区的一套商品房,双方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购房款30万元,被告分140个月进行分期偿还,所购房屋也办理了抵押登记,并由被告叶城县某开发公司进行了担保。但在合同生效1年后,李某没有按照约定进行还款,银行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与被告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被告李某支付拖欠的借款本金及罚息20万元,被告叶城县某开发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法庭上,李某辩称,自己是因为做生意失败导致没有钱还银行贷款。叶城县某开发公司辩称,李某购买的是该公司开发的商品房,按照三方签订的协议,公司可以回购该房屋,回购款可用于清偿银行贷款。
经审理查明,被告李某于2014年8月1日从被告叶城县某开发公司处购买了位于叶城县某小区商品房一套,原告被告三方签订了《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合同对被告李某每月还款金额、还款期限,贷款金额等均做出了明确的约定。但2015年9月1日至今被告李某未再向原告还款。
【裁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规定:根据《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3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在本案中,依照原被告三方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合同》,被告李某未按照约定偿还借款已经构成违约,且被告李某尚无经济能力继续偿还购房款。该协议中明确约定了被告叶城县某开发公司在被告李某持续未还款达到6个月以上的可以行使回购权。经法院调解,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及商品房买卖合同,该房屋由被告叶城县某开发公司回购,回购款用于偿还原告的借款及罚息,剩余部分返还被告李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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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揭买房量力而行
法官说,对于需要按揭买房的购房主,在办理按揭买房时一定要根据自己的经济能力与银行协商具体的还款事宜,否则一旦无法及时清偿借款,不仅所购房屋不是被回购就是被抵押拍卖,银行依法享受优先清偿权,而且房主还要承担相应的罚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