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3月,因工作需要,吴娟在八钢一小区租住了一间房屋,并与房东孙健签订了租房合同,吴娟在交完房租后拿到了房屋的钥匙。
同年3月25日,吴娟得知好友李莉来乌市办事暂无住处,于是邀请李莉到自己所租住的房屋中免费居住。
5月27日,正在屋内洗澡的李莉突然感觉身体乏力,神志不清,于是赶紧拨打电话求救。当日,吴娟和李莉一同被送往医院,经诊断为一氧化碳中毒。后经查找原因,是由于房屋内燃气管道年久失修,燃气泄漏所致。
事后,得知此事的孙健赔偿了吴娟损失费。为此李莉不高兴了,她找到吴娟和孙健协调赔偿事宜,但均遭到拒绝,于是她将两人一并告上法庭,要求两人赔偿她各项损失费共计1.5万余元。
乌鲁木齐装修网小编了解到,近日,乌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该案,庭审中,孙健表示,他将房屋租给吴娟时,双方在所签合同中就已约定:不得将该房屋转借他人。吴娟违反约定在先,所以他不应再承担李莉的损失。
对此,吴娟本人未到庭答辩,但她通过微信向法院陈述了自己的答辩意见。吴娟称,邀请李莉来租房中同住一事,她早就和孙健说过,因此对于李莉的损失,孙健应当承担,而她本人也愿意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承担一定的责任。
法官说法
原告获赔一万多元
乌鲁木齐装修网获悉,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孙健将房屋出租给吴娟,后吴娟与李莉在该出租房内因一氧化碳中毒受伤,孙健作为房东未尽出租房屋的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一定责任。
同时,吴娟未经孙健允许,擅自将房屋转借李莉共同居住,违反了合同约定,也应承担一定责任;而李莉居住该房屋后,自身未尽安全注意义务,在此次事故中也存在一定过错,故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由孙健承担70%的赔偿责任,支付李莉各项损失共计9000余元;吴娟承担20%的赔偿责任,支付李莉各项损失费共计2000余元;李莉自行负担10%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