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30日,在自治区住建厅召开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闻发布会上,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副主任周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秦维、自治区住建厅厅长李学东详解了《条例》的亮点内容,旨在使各族群众对物业管理政策、业主享有的权利和应尽义务等方面有更深入的了解,下面跟乌鲁木齐装修网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业主大会由街道办指导成立
《条例》的亮点之一就是把看似单一的物业管理提高到社会化管理层面进行综合、立体式管理。
依据《条例》,但凡“符合召开业主大会条件的,县(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建设单位、业主或者委托的物业管理人的报告后,就应当书面通知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在同级党组织领导下,将负责组织、指导本辖区的业主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大会执行机构,并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大会执行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协调物业服务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关系”。
《条例》还首次提出将物业服务纳入到社会管理机制中,即调解处理物业管理服务纠纷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考核内容。《条例》第三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服务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社区建设规划和社会治理体系,建立物业服务综合协调机制,促进物业服务发展与民族团结、平安和谐的社区建设。
催缴物业费不得影响业主正常生活
对于很多物业公司收不上费就断水断电的做法,《条例》明令禁止。《条例》规定,物业管理人不得因业主欠缴物业服务费限制业主的水、电、气、热卡充值,影响业主正常生活。
乌鲁木齐装修网获悉,《条例》还首次提出:“水、电、气、热供应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直接收取费用,不得强迫物业管理人代收代交。物业管理人代收水、电、气、热费用的,不得向业主加收手续费。”同时,针对物业费,《条例》提出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并行。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房地产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类型、服务内容、服务等级等,制定相应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并综合物价指数变动情况,适时予以调整,及时向社会公布。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管理人应当就完成服务项目进行成本测算,并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服务标准、服务质量、计费方式等。对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重复收费或强制服务和不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的,业主大会执行机构对超收部分有权制止或者纠正,业主有权拒交。
小区车位优先满足业主需求
《条例》明确:“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造的车库、车位,计入容积率且作为建筑物共有部分进行分摊的;未计入容积率,或者利用建筑物防空地下室、建筑物共用设备层建造、划定的;或占用小区道路、共用场地划定的车位均属于业主共有。”这意味着,但凡是共用场地的车库、车位,今后将由业主共同享有。只有计入容积率且未作为建筑物共有部分进行分摊的,建设单位才可以向业主附赠、出售、出租。
《条例》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车库、车位应当优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只有当车库、车位满足业主需要后,才可以向物业管理区域以外的其他人出租,但不得出售。且除管理规约、业主大会另有规定的外,出租期限一次不超过12个月。
此外,《条例》还规定,对于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的车库、车位尚有空余的,物业管理人不得占用业主共有道路、场地设置车库、车位。
多种矛盾纠纷有了处罚标准
乌鲁木齐装修网了解到,《条例》首次将物业管理中部分违规行为纳入法律范畴,也就是说,建设单位、物业管理人等,一旦违规就将承担法律责任。
《条例》第八章详细规定了违规者应负的法律责任,如“建设单位未向房屋买受人明示物业管理区域、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临时管理规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建设单位、物业管理人、专业维修单位、专业经营单位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保修、维修、养护责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业主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