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一对夫妻离婚却因为住房公积金分割问题出现分歧,闹上了法庭,那女方要求分割住房公积金这种做法合理吗?接下来就和乌鲁木齐装修网一起听听法官是怎么说的吧。
“住房公积金是我个人的收入。”“住房公积金也算是婚内财产收入,我有权要求分割。”与妻子协议离婚,对方要求分割自己名下的18万住房公积金,钟先生态度坚决地拒绝。11月13日,乌鲁木齐装修网从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了解到,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公积金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钟先生需要向妻子分割一半的公积金。
钟先生今年40岁出头,在首府一家单位上班。2000年,钟先生与做服装生意的郑女士相识相恋,两年后,二人登记结婚,育有一个女儿。近几年,钟先生与妻子经常发生争执,有时甚至大打出手。今年开始,两人矛盾激化,多次提出离婚。
今年10月,经协商,钟先生与郑女士草拟了一份离婚协议书,双方对子女抚养、房产、车辆以及存款的分割没有争议。在签离婚协议之前,郑燕突然想起钟先生的公积金一直没有取过,上网查询发现,截至2017年10月15日,他的账户上竟然有18万元。
“你的住房公积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得分我一半。”郑女士表示,将这项财产加入离婚协议书,自己才肯签字。“那不行,这是我的个人财产,凭啥给你?再说也取不出来呀。”钟先生拒绝。
随后,他查询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或者离休、退休,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出境定居,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这些情况才能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钟先生认为,郑女士提出分割自己的公积金,没有法律依据。
事实真的如此吗?沙区人民法院法官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对于“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住房公积金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予以分割。”法官说。
乌鲁木齐装修网了解到郑女士有权要求分割钟明先生50%的住房公积金,但由于离婚不能作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理由,具体操作中,可以先计算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住房公积金的总额,然后再进行分割。
摘自:凤凰网